壹、申請A,判給B ,“買壹贈十” 上海壹中院就浙江省鑫富藥業訴山東省新發藥業民事糾紛壹案作出了壹審判決。案中鑫富藥業的訴訟請求是:“被告新發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微生物酶法制備D-泛解酸技術的商業秘密”。而判決結果是 :“被告新發藥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對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産D-泛酸鈣工藝中的技術指標、生産操作的具體方法和要點、異常情況處理方法等技術信息、5000T泛酸鈣的工藝流程圖中記載技術信息的整體組合商業秘密的侵犯。”申請A,判給B,“買壹贈十”,判決結果嚴重偷換概念,是違法判案。猶如原告要求判給壹棵樹,而法官判給的卻是壹片地、房子以及房子裏住的人,是名副其實的現代版葫蘆僧判葫蘆案。 二、沒使用,判使用,無中生有 上海壹中院在沒有任何新發藥業使用鑫富藥業技術證據的情況下,居然判定新發藥業使用了鑫富藥業的技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指稱他人侵犯其商業秘密的,應當對其擁有的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對方當事人的信息與其商業秘密相同或者實質相同以及對方當事人采取不正當手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此案,鑫富藥業沒有舉出新發藥業使用其技術的任何證據,而法官卻無中生有,直接判定新發藥業使用了鑫富藥業的技術。 三、張冠李戴,移花接木,渾水摸魚 鑫富藥業的《産D-泛解酸內酯水解酶的微生物及其制備D-泛解酸的方法》(專利號:ZL200510123566.4 )是已被鑫富藥業公開的專利技術,既是公開的專利技術,就不是商業秘密。而上海壹中院將鑫富藥業“産D-泛解酸內酯水解酶的微生物及其制備D-泛解酸的方法和噴霧幹燥設備技術的研發費用(3100萬元)”,判定爲被告姜紅海、馬吉峰、新發藥業有限公司因侵犯鑫富藥業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産D-泛酸鈣工藝中的技術指標、生産操作的具體方法和要點、異常情況處理方法等技術信息、5000T泛酸鈣的工藝流程圖中記載技術信息的整體組合商業秘密”造成的損失。張冠李戴,移花接木,渾水摸大魚,滑稽可笑。 上海是中國大都市,上海壹中院法官專業水准非常高,知識産權庭唐震,沈強,胡瑜三位法官緣何會犯如此低級錯誤?!難道又是因爲眼花沒看清?是“眼花”還是“心花”?是“眼花”還是枉法? 新發藥業員工:馬 強(實名) 手機,13864740805 201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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