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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犯导演使一千四百万成为“国有资产”!——广东省市法院枉法裁判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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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7 01:22: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诈骗罪犯导演使一千四百万成为“国有资产”!



——广东省市法院枉法裁判的来龙去脉

各位同志们好:


买地被骗中陷阱 一千四百万入财政

宏新公司于20061216与自称是广州市恒盛实业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汝音(后被广州白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和自称是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广州海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耀雄(后被广州白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6个月)签订《产权(股权)转让合同》,用于收购广东海外总公司的项目公司广州南天花园房产有限公司的股权,目的是想取得开发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南泰路以南,泰沙路变电站西地段21279平方米的土地。按照虚假的《产权(股权)转让交易合同》的约定而替被冒充的转让方(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广州南天花园房产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广州市财政局交纳转让方拖欠的土地出让金14296832元,契税款428905元。合计中“陷阱”误交款总额14725737元。

国土财局拒退 中院全力“庇护”

后来宏新公司调查发现该地块早已于20061025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陈汝音、陈耀雄全部是使用伪造的广州市恒盛实业总公司、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和广州海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委托书、公章等资料与宏新公司签订合同,其目的是为了诈骗宏新公司的巨额钱财(备注:按虚假合同应付二骗子土地转让款6500万元)。已被骗子骗到手的金额为人民币190万元(详见<2007>云刑初字第1790号《刑事判决书》)。此案发生后,宏新公司分别向市国土房管局、财政局申请退还所误缴的款项,市国土房管局和财政局拒退,要宏新公司去法院告。广州中院以(2008)穗中法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无需广州市国土局、财政局返还,由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广州市南天花园房产有限公司偿还。

无奈申请再审 省院“依样画葫芦”

宏新公司不服广州中院之判决。于201014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历了省法院8个多月的审查后,宏新公司终于在2010930日上午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一申字第87号《民事裁定书》。(其送达回证上之案由竟为“劳动争议纠纷”。莫名其妙!)
广东省高院按广州中院之判决“依样画葫芦”:“涉案土地的土地出让金14296832元,契税428905元本应由海外公司和南天花园公司缴交,但宏新公司因受诈骗而缴交该款,导致海外公司和南天花园公司在无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取得利益并造成宏新公司利益受损,构成不当得利。原审判决海外公司和南天花园公司向宏新公司返还该款及利息正确。国土局和财政局根据国土局和海外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穗国地合[2003]200号),收取以海外名义缴交的土地出让金和契税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且其在本案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均不属于受益人,故宏新公司主张国土局和财政局返还上述款项于法无据,原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驳回广州宏新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备注:本段内容来自于省高院裁定书之原文。)

光天化日 枉法裁判

广州中院判决、广东高院的裁定明显是错误的。在该案法律关系中,广州市国土局与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广州南天花园房产有限公司存在合同纠纷,其拖欠市国土局、财政局的土地出让金、契税。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纠纷,应由他们按其合同约定的方式去解决,由两公司依法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宏新公司受骗而与犯罪分子陈汝音、陈耀雄签订虚假的《产权(股权)转让合同》。宏新公司在受欺骗的情况下,按虚假的合同约定替虚假的转让方代缴土地出让金,契税款。按《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该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虚假的产权、股权转让合同从一开始就无效。无效民事行为、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就是返还财物,广州市国土局、财政局按照虚假《产权(股权)转让合同》收取到宏新公司以广东海外总公司、南天公司名义误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契税款已构成典型的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宏新公司。
宏新公司在二罪犯误导下而误替两公司误缴款项的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在法律上、法理上、逻辑上与海外建设总公司、广州南天花园房产有限公司并不构成任何权利义务、责任及形成合同关系。广州国土房管局、财政局不属于善意取得,因为此款并非从海外公司、南天公司帐户付出,也非两公司委托或借款于宏新公司缴付。广州中院、广东高院的判决与裁定将宏新公司的误缴巨款“将差就错”直接折抵当成是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与广州南天房产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国土局、财政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契税款行为,并把其当成是广州市国土局、财政局行使[2003]200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权利,是在法律适用上、逻辑运用上的根本错误。广东高院、广州中院“官官相护”,在客观上、事实上、法律上作了枉法裁判,解决了广州市国土局与广东海外总公司[2003]200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出让合同纠纷,使得广州国土局、财政局获得了无法从海外总公司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和契税,使广州市国土局对广东海外总公司的全部权利因宏新公司的误缴行为得到全部实现,而将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与广东海外总公司、广州南天房产有限公司的责任与义务全部巧妙地“移花接木”式的转嫁给了广州宏新公司。

“智慧”判决偿还  执行子虚乌有

如果说,广州中院为了保住广州国土局、财政局的面子形象,采用“智慧”判决的方式使得宏新公司的误缴的款项得到偿还的高招。不管如何,广东海外总公司、南天公司总还有哪个地块可以拍卖偿还吧!但广州中院执行人员口头答复宏新公司,那个地块广东海外总公司、南天公司办不了土地权属证明。地块仍然属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控制、属于国有资产,无法拍卖。
宏新公司[2008]穗中法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向中院申请执行中院认定的“不当得利人”广州南天房产有限公司、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也是在今年九月下旬,宏新公司收到了广州中院[2009]穗中法执字第888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对此无表示异议。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穗中法执字第88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备注:来自裁定书原文。)
广州中院、广东高院对宏新与国土、财局的土地出让金、契税款案“办完了,结案了”!

法院“张冠李戴”  制造矛盾冲突
然而“案结事未了”!广东高院、广州中院上下通气,“张冠李戴”共同维护其“暨判力”,采用“折抵方式”(诉讼费用已由原告预缴,被告败诉,诉讼费用法院不退还原告,由被告径付原告。),反而产生了宏新公司与广东海外总公司、南天公司新的经济纠纷与矛盾冲突。该地块已成了无名氏的停车场,地块已经被法院弄成了扭不开的“死结”。广东海外总公司、南天公司没有真正缴交土地出让金、契税款,也没有委托宏新公司代为缴交,无法出具任何票据、手续,既不能办理土地权属证明,也无法开发该土地;而宏新公司受骗签订的合同无效,不是真正的土地交易主体,无法取得该地块;而法院、房管局也无权去拍卖该权属不清的地块。也没有任何公司、个人敢去购买,否则将会成为下一个受害者,冤大头!
无奈 呐喊 太无奈  祈望“公道”现身来

目前,宏新公司的误缴巨款已被省市法院判定转成了“国有资产”,而权属不清的地块由于无任何公司、个人能够取得土地权属证明。实质上仍然属于“国有资产”。几年来,无名氏停车场生意不错,国土资源正在闲置浪费 ,真正的国有资产正在不停地流失。广州市政府万庆良市长、苏泽群副市长(主管国土房管局)、邬毅敏副市长(主管财政局、国资委)为何不去过问责令相关部门去收回闲置土地去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来平抑广州市的高房价,返还冤大头的误缴款,还一个“累诉”四年多的民营企业的公道?
在党中央、国务院强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公正、司法为民;在维护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今天,省市法院在认定是宏新公司在误缴巨额款项后,竟还如此是似而非地用“智慧判决”、“智慧裁定”来“忽悠”求助司法救济的合法纳税企业。“冲出狼群,难逃虎口”?被二罪犯叼走170万余元(后仅追回10多万元),宏新公司14725737元巨额款项又将血本无归?
广东省高院、广州中院、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财政局上下通气,团结协助,指鹿为马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广东的首善之区广州竟如此真实、生动的演绎出现代版的“糊涂官判糊涂案”!请党和政府、社会各界为我司主持公道!
以上内容,笔者承诺绝对真实,观点或许为一家之言,但期望此案能有更多的立法、司法权威、法学教授、律师、新闻媒体等专家学者、广大读者来对此案进行更深入的剖析、探讨与研究:
1广州国土房管局、财政局是否应退还宏新公司误缴款?2广州中院判决“折抵”有无法律或法理依据?3广东高院驳回宏新之理由是否“依样画葫芦”?4广州中院、广东高院如此处理是否依法审案、定止纷争;还是制造了新的矛盾和冲突?5 是法院的专业水平问题,还是有其他更多的不为人知的因素掺杂于其中?6
14725737
元难道真的就成了“国有资产”了?,各位读者有何感想?7 ……


广州宏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人:广东天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开正
日期:2010105
联系方式:广州市东风东路750号广联大厦15
电话:(02087606703 13602828691



参考资料:百度、谷歌关键词“宏新公司、国土房管局、财政局、法院”
2#楼
发表于 2012-3-29 15:17:42 | 只看该作者
哈哈,是你写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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