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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城西外嫁女告赢“娘家” 获补偿款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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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2 01:22: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海口城西镇头铺村“分红”,外嫁女却没份;29名外嫁女和“娘家”对簿公堂;近日法院作出判决——

  因“娘家”发放“分红款”时没给自己,29名外嫁女及其子女与“娘家”对簿公堂,这是近期发生在海口龙华区城西镇头铺村的一桩新鲜事。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要求头铺村向29名外嫁女及其子女支付款项共计127410元。

  据悉,陈某等29名外嫁女及其子女都是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头铺村的村民,户口从未迁出头铺村。头铺村地处海口市区,在城市建设中,头铺村因建设征地收到了有关部门拨付各项征地补偿款,另外,头铺村菜市场的收益款,每年村里都进行分配。早在2006年时,法院就对这些外嫁女的权益做出了确认,即头铺村在划分责任田、宅基地、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集体企业收益和享受其他福利待遇等方面,这些外嫁女及其子女与村委会的其他村民享有同等权利和待遇。

  然而,近两年来,这些外嫁女的权益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去年1月,头铺村向每位村民发放土地出租款450元,随后,又向每位村民发放青苗款,其中1队发放2230元,2队发放1520元;去年2月,头铺村向每位村民发放2006年度头铺菜市场分红款1200元;今年1月,头铺村向每位村民发放2007年度头铺菜市场分红款1200元。以上款项,这些外嫁女及其子女都没有份儿。她们讨要未果,便于今年5月份,一纸诉状将头铺村告上法庭,请求头铺村一视同仁,向她们支付以上款项。

  龙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陈某等在划分责任田、宅基地、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集体企业收益和享受其他福利待遇等方面与村委会的其他村民享有同等权利和待遇。头铺村在发放以上各种款项时,将她们排除在外,已经侵犯了她们的合法权益。因而,陈某等29人的请求合理,应该依法给予支持。

  近日,龙华区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头铺村向陈某等29人支付土地出租款、青苗款等款项共计127410元。

  ◆以案说法◆

  外嫁女维权有法可依

  在本案中,29名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是依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同时规定: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宋亮亮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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