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学内地本科生联合会联席代表会暂行办法
(草案)
本办法为《香港大学内地本科生联合会章程(草案)》之补充规定。
第一条 联合会联席代表会为联合会常设监督机构,对联合会全体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条 联席代表会全体成员必须是联合会会员。联席代表会由轮值主席一名,代表若干名组成。
第三条 联席代表会人数为十六人。其中八人由差额选举产生,八人由卸任执行委员会任命产生。任期一年,可连任一次。
第四条 联席代表会轮值主席由联席代表互相投票产生,任期三个月,可连任一次。
第五条 联席代表会应每月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并监督执行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财务运作。联席代表会召开时,应至少由一名执行委员会委员在场,并接受质询。在必要情况下,由轮值主席或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动议,可以召开紧急会议。
第六条 联席代表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审议并通过执行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 审议并通过执行委员会年度财政预算;
(三). 监督执行委员会日常工作和财务运作;
(四). 质询执行委员会委员工作;
(五). 审议并通过执行委员会补充执行委员的议案;
(六). 监督执行委员会补充执行委员的过程。
第七条 联席代表会轮值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开并主持联席代表会会议,维持会场秩序;
(二). 在代表会内部对联合会章程及本暂行办法进行释疑;
(三). 对外不公联席代表会会议结果。
第八条 联席代表会轮值主席具有以下义务:
(一). 在工作周期内每月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代表会会议;
(二). 自动放弃在代表会会议中的投票权和质询权。
第九条 联席代表会轮值主席资格在以下情况丧失:
(一). 任期届满时自动丧失;
(二). 未履行轮值主席义务,被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主席职务;
(三). 其他被认为无法继续履行主席职务的因素。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附录:暂行办法实行期间,联席代表会差额选举产生之八名代表空缺。 |